一、失能理賠爭議:

(勞保裡面也有失能這個項目,但不是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有),但理賠的機會可能不高就是了,因為爭議性很大。這邊有剪報,可以看一下。失能剪報

因為,失能叫做,

1.失去工作能力。

2.不能從任何工作中獲取報酬。

例如:老師失去雙手不能教書,老師認為無法工作,但保險公司認為可以去賣彩卷。

 

要滿足以上兩點才會有理賠,不然就算是有賠,可能賠的錢,非常有限,這個的糾紛GOOGLE搜尋就超多了。

 

二、除外責任:

先天性疾病不理賠、兩年內自殺、犯罪(酒駕)行為、故意行為、懷孕等等,這些本來就是不賠了,在保單條款上面都有寫清楚,但是有沒有說清楚就要看業務人員了。

 

三、等待期:

一般買醫療險不是買了就生效,一般疾病還要等30天,癌症還要等90天。所以在等待期內所發生疾病、癌症住院,均無法理賠。

 

四、人情保的問題:

很 多人買了保險,卻不知道自己買了什麼,只知道買很多,但要理賠才怪保險公司怎麼不賠,例如只買儲蓄險,那生病住院本來就是不會賠的,這也是一種。或只是只 有買意外險(意外一定要外來突發,非自力造成,例如摔倒,挫傷才理賠,扭傷是不理賠,因為扭傷是屬於自力造成的。),而生病住院也不賠一樣的道理。

 

五、條款內容差異:

例如有些門診手術有理賠,有些一定要住院手術才會有理賠,更有一些,一定要參照條款裡面寫的才有賠,沒在條款裡面就不賠,這就是各家公司商品的差異性了,當然有全部都賠才是最好的,只是早期買的保險門診手術有理賠的公司比較少。

 

豁免條款差異:

保險中的保險,情況符合即不用再繳保險費,保障內容均在,,一般都是1.重大疾病、2.因意外造成1或2~6級殘障,3.因疾病造成1或2~6級殘障,即豁免保費,但是有些只有因意外造成才豁免,疾病沒有。而且豁免是只豁免主約,或是主附約都豁免,也有差別。當然也是有很多是沒有豁免的(可能公司沒有這個條款),或是沒有附加到。

 

住院天數限制(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

醫療險有最高住院180天或是120天或是365天數的限制。

 

給付額度限制:

有些保單,有限制理賠額度,各家商品不同而有差異,有1200倍(住院1天1000即一生只有120萬),3000倍(住院一天1000,一生理賠額度300萬),也有無限額的。

 

癌症併發症理賠,爭取有理 

六、住院:

所謂住院:需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因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而住院者,這就不會理賠。

 

七、何時收到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意思是說,如果錢進到保險公司,雖保單還在核保過程中,但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例如意外沒有等待期的問題),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八、違反誠實告知:

投保壽險、醫療險與傷害險時,保戶都會被要求填寫「告知事項」,除了告知工作內容外,主要就是告知健康情況。由於各項被詢問的病症有上百項,不少保戶索性全部勾選「否」,但是不少理賠糾紛就是從這裡產生。因此,想要「有保就有賠」,在填寫保單時,就必須先注意以下重點。

 

重點1:違反誠實告知,以致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保費與危險程度是對等關係,也就是所謂的「公平對價原則」,多病纏身的保戶與身體健康的保戶,保費標準當然不同。

 

保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表示,當保戶隱瞞實際健康情況,誤導保險公司減少或是變更對於危險的估計,以較低的危險標準、計算出較低的保費,一旦被保險公司調查出來,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重點2:被查到隱瞞病史,保險公司可以不退還已繳保費

不少保戶在填寫健康告知時,會心存僥倖,以為未來就算被查出來,大不了退保,再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費。但是南山人壽理賠部協理陳明宏指出,根據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戶若是因第25條違反誠實告知義務而被解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繳的保費。保戶如果不想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誠實告知為上。

 

重點3:投保滿2年,隱瞞的疾病發作,仍然無法獲得理賠

不少保戶在不肖業務員的誤導下,以為契約滿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因此只要投保後熬過2年,保險公司已經過了解約的時限,就不得拒絕相關疾病的理賠申請。

 

但是洪燦楠提醒,根據保險法51條與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譬如投保前5年內曾經檢查出來是肝病,但填寫保單時卻勾選「否」,即使投保2年後才發作肝病,保險公司雖然已過了解約的2年時效,仍然可以拒絕理賠,所以保戶千萬不要以為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就代表一定會理賠。

 

重點4: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要保人不能以「不清楚被保人健康情況」迴避告知義務

前述案例張太太是「要保人」,「被保人」是張先生,要保人與被保人都要在要保書上簽名,張先生雖然因為趕飛機無法親自填寫告知事項,但是張太太若未與先生詳細詢問病史,就一律在告知事項中都勾選「否」,當申請理賠被查出確有相關病史、而被拒絕理賠時,張太太就不能以「不清楚被保人健康情況」為由免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陳明宏提醒,根據保險法64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就訂出「訂定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張太太雖然沒有故意隱瞞,但卻是「因過失遺漏說明」,而讓保險公司錯估危險,保險公司仍然可以依法解約、拒絕理賠。

 

重點5:詳實告知病史,不用擔心保險公司逕行拒保

「我曾在醫院檢查出來有心臟瓣膜脫垂,誠實告知的話,保險公司會不會直接拒保?」有的保戶因此選擇「闖闖看」。其實南山人壽核保部副總陳光強調,只要不是「死亡風險過高、或是難以評估」的狀況,保險公司在要求保戶體檢,以及調閱過去詳細病歷後,主要會有2種處理模式:「加費承保」與「批註該項疾病除外」。

 

重點6:中小醫院、診所的病歷,保險公司也調閱得到

由於保戶填寫要保書時,都已簽署同意保險公司有權調閱病歷,因此只要你用健保卡就醫或檢查,不管醫院或是診所,健保局都會留下紀錄,保險公司只要先向健保局調閱紀錄,就能查到被保人曾經到過哪些醫院或是診所就醫,接著就能向相關院所調閱到病歷。

 

重點7:批註除外不保的病症長時間未復發,可以申請復保

曾經被「批註除外不保」的保戶,後來該項疾病已經痊癒,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刪除此項批註嗎?陳光表示,保單滿1周年時,如果原先批註除外不保的疾病已經復原,保戶可以提出承保條件變更的申請,但保險公司仍可視保戶當時的身體狀況作最後決定。

 

重點8:投保前不知有先天性疾病,投保後才發作還是要賠

醫療險還有一種很常見的糾紛型態,就是填保單時完全不知有某種先天性疾病,投保後才發作,保險公司就以先天性疾病除外不保為理由,拒絕理賠。

 

但是洪燦楠指出,根據財政部於93年間發出的解釋函已經明白規定,「保險公司對於不承保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應於保單條款列示清楚。」換句話說,如果保單條款中並未列清楚除外不保的各種先天性疾病的名稱,保險公司仍然負有理賠義務。

 

重點9:隱瞞肝病,卻發作心臟病,要保人須自行舉證兩者不相干

太太幫張先生投保時,不知張先生曾到醫院檢查出有肝功能異常,在告知事項被問到這一項時,直接勾選「否」。後來張先生心臟病發作住院,張太太申請理賠被保險公司查到張先生有肝病紀錄,因此被解除契約、拒絕理賠。

 

洪燦楠指出,張太太如果想翻案,就要自行請醫院提出證明,證明張先生的心臟病與肝病沒有因果關係。因為根據保險法64條第2項,「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也就是必須由要保人自行舉證兩者沒有因果關係,才能獲得心臟病的理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elle20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