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免除與保險責任相對,又稱為“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依法或依據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的風險範圍或種類,其目的在於適當限制保險人的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免除概述

  責任免除是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大多採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從邏輯上講,責任免除中列舉的內容本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但現在從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險責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難以一一列盡,所以應先把保險責任規定,大多數事件是保險責任, 只有一小部分事件不屬於保險責任,然後再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那一小部分事件規定為責任免除,從中剔除。這樣一來,什麼屬於保險責任,什麼屬於責任免除,就 十分清楚了。當某一事件發生時,我們先看它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如果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就不用負責;如果屬於保險責任,我們再看它是否屬於責任免除,如 果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仍不用負責;如果不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就要負責給付保險金。


保險責任免除事項

  保險合同都有“責任免除”的約定,如地震、爆炸等災害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一 般不承擔責任。一些特定的險種,更是對很多看似相關的責任予以除外,如車損險,聽起來似乎只要汽車受到損失,就可以賠償,事實上不是。汽車自燃時,保險公 司就不賠;玻璃破碎,保險公司也不賠;汽車輪胎單獨爆裂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輪胎損失費用,但如果汽車由於輪胎爆裂而導致碰撞事故,保險公司則給予理賠除輪胎損失費用之外的損失。因為像玻璃破碎這些事故,保險公司有專門的險種的,所以車損險就不承擔這個功能了。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規定專門對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強調保險人負有明確說明義務,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如果發生該類範圍的事故或事件時保險人仍要承擔保險責任。

   法定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具體涉及以下幾方面:

  (1)違反告知義務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業務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16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27條規定: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見下述)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3)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4)自殺行為

  保險法第65條規定: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5)犯罪行為:

  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某大樹人壽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廿五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廿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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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言論我不負責*********************************************

請注意你如果是一位想要懷孕的準媽媽請檢視你的醫療險保單 要不是自己的太太遇到我還真不知道原來保險真不保險

你有仔細詳讀過你的保單內容嗎

應該沒有對吧
你可能很清楚一年繳了多少保費但未注意到有多少保障

一般的健康險裡面有很多種名稱

每家都有落落長的名字
但較常見有兩型
有一類叫實支實付型
另一類叫日額給付型
但你以為你有買就會有理賠是嗎
那可不一定
因為通常裏面會有 除外責任 的項目
但你在買的時侯你的業務員有很詳實的告知他的產品有多少的除外責任項目嗎
而作為消費者的妳有提出疑問嗎
同常人只要一看見一堆條款文字就會想睡覺
所以你應該沒有注意到

今天要告訴你

如果你懷孕的初期,這裡指的是未滿二十周,發生先兆性流產的跡象
有可能你的保險會不給付你住院安胎的醫療費用
因為我太太所買的三x保險內文中寫道

就實支實付型的保險除外責任裡面先兆性流產是有理賠的

但日額給付型就沒有理賠

why

因為現在大家都有全民健保的關係,所以當你或你的太太住院進行安胎時
假設是住在醫學中心的健保床位,安胎一個禮拜所產生的住院費用大約會在四千元以內
依照實支實付型保險的理賠方法,當然花多少賠多少

可是一旦以日額型來計算那就不得了,像我太太保的是日額型 三千元/日

一共住了七天,簡單計算應該會有兩萬一千元
而我太太的日額型保單裡還有所謂的出院休養金,也就是說妳住了七日哪休養金就會再給你七天
假若一天休養金是一千元那七天就會是七千元,所以統計日額型就應該理賠兩萬八千

可是事實上不是這樣,他們會告訴你日額型是不賠的,因為保險公司會告訴你的太太說,條文裡面有寫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需之外科重建術不在此限。
四、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六、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七、酒精中毒、吸食或施打毒品或麻醉藥品。
八、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引致之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葡萄胎、妊娠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住院治療。
● 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流產或懷孕期間所發生之治療性流產。
● 經診斷符合下列情形之剖腹產:
1.產程過長(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於第一產程潛伏期;初產婦逾二十小時、經產婦逾十四小時者,或第一產程活動期子宮頸開口逾二小時仍未再擴張或在第二產程逾二小時胎頭仍未下降者)。
2.胎兒窘迫(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降,胎兒心跳嚴重不穩定或胎兒頭皮酸鹼度測定值少於PH7.2)。
3.胎兒體重四○○○公克以上。
4.胎兒水腦症。
5.多胞胎。
6.胎位不正(額位、臀位、橫位者)。
7.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
8.骨盆嚴重變形。
九、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請問各位你有看到哪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引致之併發症是不理賠的嗎

內文一個字也沒有提到
也所以給了保險公司擴大解釋的空間

看到這你應該要去看看自己或太太的保單了

因為你或你的太太萬一需要安胎的時候
太太就會不爽
你就會很生氣
因為懷孕保險公司加了很多限制
要不是我自己本身遇到
也不曉得當女人遇上懷孕的狀況會遭到如此不公平的對待

國健局還在徵選提倡生育的標語呢

好笑吧

請各位要當媽媽的朋友要小心慎選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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