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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胖回家我不想跟所以在家裡躺了一天

看了一點點電視

長期以來我都對法律很有疑惑

有的時候我常懷疑有些人明明罪大惡極

我只的是手段非常兇殘有眼睛有腦袋的人都該覺得他是預謀犯案而且喪心病狂

可是卻最多無期徒刑

有些感覺還好的卻是死刑

我會說我反對廢除死刑我覺得有些罪犯就是該判死刑讓他與人世間永遠隔離

但是我覺得死刑不該輕易判決

當然我不會因為有這些誤判或疑似誤判而讚成廢除死刑

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 看看這些案子 我要想想雖然我想我永遠都不會懂

如果要轉貼喪心病狂的案子恐怕永遠貼不完所以我轉貼近20幾年來有爭議較有名的案件

我希望這些案件能再被曝光讓大家有思考的空間 台灣司法制度真的必須再健全一點

讓悲傷的事能不再發生或是減少發生

我也會想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要放過一個 但是這種想法是對的嗎

生命是平等的嗎 我覺得是我瘋了 還是這世界瘋了

我不贊成廢除死刑 但是或許我更不喜歡減刑

如果沒有了減刑條例或許我反而可以考慮廢除死刑吧



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是1990年代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度被台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最高法院於2007年11月1日撤銷6月29日死刑判決。2010年11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再度判決無罪。

本案就已知證據表明為「有瑕疵的辦案」可能性很高。部分承辦人員因辦案方法可能涉及刑求而遭檢察官偵查,但後獲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促使許多人重視台灣刑事訴訟法制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不過另一方面,除了被害人家屬及相關司法、檢察單位外,台灣各界仍有人認定被告具有犯罪事實、並認為現今媒體報導普遍偏向被告。他們不但遺憾該案法律程序繁複延宕,也認為遲遲未將三名被告交付執行死刑的案情發展過程,對被害人家屬相當不公平。

案件經過

案發

1991年民國80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今汐止市)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載之證物:廚房中菜刀及菜刀上的毛髮,以及血指紋印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

命案肇生後,被害人家屬;吳銘漢之子吳東諺罹患肌肉萎縮症2000年後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由於過去很多報導指出,受害夫婦的兒子吳東諺(當 時6歲)因為目擊父母遇害後的慘狀,所以才會全身癱瘓、臥病在床。而另一種的報導指出案發當時的狀況是,吳東諺和他姊姊看到血從房間門縫流出來,馬上通知 他們的伯母來處理,伯母也馬上將小孩帶開並且通知警察到現場。台灣輿論普遍認為吳東諺其病情是因為親眼目睹吳銘漢、葉盈蘭夫婦遇害現場驚嚇過度,才罹患該症狀。可是根據現代醫學,幾乎所有的肌肉萎縮症,都是因為基因缺陷造成的。因此這個報導被認為是不太合理的。並且,吳東諺本人也在2009年的紀錄片《自由的滋味》中證實,媒體所言"因看到父母被殺害而得到肌肉萎縮症"之報導為誤謬。

偵查階段

同年8月13日23時40分,因命案現場的薪水袋上血指紋,查出為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

8月14日10 時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14時30分,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16時,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 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23時30分,警方 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黑仔四人。

8月15日4時30分,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12時30分,王文忠於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23時,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員故意不告知可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王文孝還押軍事檢察署。到此時為止,王文孝在軍、檢、警方手中共達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

8月16日3時10分,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林勳住宅,搜索莊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

檢察官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另一角落夾板,發現裡面仍有硬幣,且因此款項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

8月16日4時至9時,劉、莊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8月15日凌晨5時接受警訊,但未承認犯行。14時,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劉、莊三人於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實自白上簽名,但檢察官未予調查。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

1992年民國81年1月11日,王文孝受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槍決前,仍表示蘇建和等人確實涉案。[2]

訴訟程序

1992年1月12日,蘇建和等三人一審開庭。1月28日,法院秘密傳訊法醫2月1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一審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各被判處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王文忠以「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二年八個月。

1993年民國82年1月14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4月29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1994年民國83年3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一個死刑。7月7日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9] 10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

1995年民國84年2月9日 ,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本案判決定讞,蘇建和等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月20日檢察總長陳涵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12]

2月23日,蘇建和等三人寫下遺書。2月24日監察院針對本案展開調查。3月2日 ,最高法院駁回第一次非常上訴。3月16日,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第二次非常上訴。3月30日,最高法院將本案聲請再審之抗告駁回。4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陳涵為本案所提起的第2次非常上訴。[15]

4月14日,王文忠向監察委員張德銘作證,說明當初汐止分局警方刑求他們,並將三人硬指為命案之共同正犯4月20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組長陳偉廷、刑警李秉儒、張中政、嚴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索、偽造變造證據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瀆職及以電擊棒電擊其下體、以打火機燒其下巴之刑求

5月19日,檢察總長陳涵正式通知辯護律師不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5月28日法務部將本案發交最高法院檢察署再研究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6月5日 ,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開偵查庭,莊國勳出面以證人身份說明警察到其家中非法搜索,拿走24元硬幣之經過。王文忠則出面作證目睹蘇建和、莊林勳遭刑求的情形。承辦檢察官會同辯護律師前往莊林勳家中了解24元硬幣蒐證過程,發現床板下仍有殘餘硬幣。

6月14日,監察委員張德銘提出本案調查報告,認定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與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本案時涉及多項缺失,並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以資救濟;汐止分局涉嫌違法一案併函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察署併案處理。

7月6日 ,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指出審判過程部分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取捨證據有違證據法則,且汐止分局有違法羈押之問題。[16]7月8日 ,吳銘漢夫婦家屬籲各界,不應遺忘被害人所受傷害與含冤,而一再聲援凶手。7月10日,資深法醫楊日松指吳銘漢夫婦死亡驗斷書只載明銳器創傷,並無從辨別刀傷數。

7月12日監察院提案糾正法務部警政署對蘇建和等遭刑求案,未盡監督與保障人權之責。8月15日,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經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偵結,蘇之辯護律師蘇友辰,以該不起訴處分有理由不備及矛盾違法之處而提起再訴。8月17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陳涵所提起的第三次非常上訴。[17]

8月22日,辯方律師蘇友辰聲請再審。9月11日,辯方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要求解釋懲治盜匪條例及刑法唯一死刑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並要求言詞辯論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屬將全案資料集結成書,出版《1995年閏八月台灣司法──吳銘漢夫婦命案及三個死罪冤獄》。12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

1996年民國85年1月9日 ,辯方律師蘇友辰針對駁回再審及停止執行刑罰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2月14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19]

3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舉行蘇建和案說明會。4月9日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20]4月18日,辯方律師蘇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6月7日 ,最高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抗告,裁定確定。[21]

6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蘇建和案研討結論,試圖對正在研究提出第四次非常上訴的檢方施壓。9月16日,監察院二度函催司法院調查台灣高等法院針對本案召開公開說明會一事。

9月18日,本案唯一活口見證王文忠,正式出面指控警方刑求,指出命案確係其兄王文孝一人所為,蘇建和三人跟他都是在刑求下為不實的自白11月15日,監察院函催司法院,一個月內回覆有關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對未確定判決的蘇建和案,舉行公開說明會事之調查回覆,否則將依法彈劾相關人員。

1998年民國87年8月7日 ,辯方律師聲請再審。8月2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月28日,辯護律師蘇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0月立法院休會,已付委(司法委員會)之赦免法草案因總統府態度不明,未及二讀。

1999年民國88年9月23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

2000年民國89年5月12日,本案民事庭開庭。5月19日,因發現新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準予本案再審之聲請,並停止被告刑罰之執行。5月2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再審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2003年1月13日,台灣高等法院葉騰瑞、江國華、黃國忠三位法官作出判決,被告三人無罪釋放。被害人家屬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7月7日 ,因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於台灣高等法院再度開審。

2007年5月4日,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以證人身分返台作證,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並提出18項新發現。6月29日 ,建和三死囚案,台灣高等法院再更審於29日宣判,結果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裁定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有罪,改判死刑以及終身褫奪公權。7月2日,蘇建和等三人在律師陪同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蘇建和等三人的羈押聲請。

11月1日,蘇建和三死囚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對於軍方尋獲凶器菜刀,未做刀紋鑑定,這部分調查未盡;另外,高院審理時,更易後法官不知當事人等先前攻擊、防禦內容,即行辯論並命辯論終結,逕行判決,這部分難為適法。

本案疑點

本案件歷次的有罪判決,除模糊物證外,主要是以被告自白作 為認定犯罪的主要依據,但本案件的自白取得過程涉及刑求指控,依照「自白法則」,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即使涉及刑求的承辦人員未獲起訴追究,但 在許多刑事學者(如蔡墩銘、李茂生等)的報告中,辦案人員的辦案過程以及歷次有罪判決均遭到嚴重的質疑與批評。王文孝(民國80年軍法槍決)之偵訊筆錄證 詞反覆,令人不免懷疑其正確性,以及是否受到檢警刑求,筆錄中王文孝表示「三人罪有應得」,又表示只有一人犯案。

除了很可能刑求遭到質疑外,所有的判決所遭到的批判還包括,都是以「有罪推定」判這三個人有罪、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有意見指出,判決書文章雖然漂亮、但邏輯有明顯錯誤;而就算以有罪推定、他們也應無罪。而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也以相似的說法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

蘇建和等三名被告及律師團指出,三名被告並無犯案,而是遭警方刑求而供出,但法官不予採信,竟要求辯方提供相關證據,法官曾問被告:「你們沒做人家怎麼會說你有做,他跟你有仇嗎?」法官審案的公正性,以及無罪推定法則的延用留待爭議。

國際特赦組織甚至將蘇案審判列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

人權團體對被告之聲援

因為有其疑點,台灣部分人權及其他團體自1995年起,於被告審訊過程多次加以聲援。

1995年民國84年2月9日 ,該案判決定讞日,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合組「死囚平反行動大隊」聲援蘇建和等三人。6月3日總統李登輝訪問美國前,總統府為因應美國人權團體可能就本案詢問,要求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8月22日,該案再審申請提出日,台北市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聲援蘇建和等三人,並表示在不得已情況之下應請總統特赦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屬將全案資料集結成書,出版《1995年閏八月台灣司法──吳銘漢夫婦命案及三個死罪冤獄》。

1996年民國85年6月1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公佈本案評鑑報告,為第一份由民間專業人士針對法院所公布判決的評鑑報告。6月16日,在大安森林公園舉辦「希望的樹,希望的公園」黃絲帶繫綁活動援蘇建和等人,死者家屬亦首度出現搶救行動現場抗議政治干預司法,以及社會對死者遺孤的漠視。

1998年民國87年6月國際特赦組織(AI)亞太地區負責人Rory Mungovern來台,並與行政院長蕭萬長、法務部長廖正豪會面,要求儘速處理本案。11月1日時代周刊(Time)專題報導本案。

1999年民國88年5月26日,國際特赦組織(AI)國際理事會理事Paul Hoffman、Pierre Robert拜訪台灣人權促進會

2007年7月4日,蘇案平反大隊成立,並發起「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26]

相關處分

承辦此案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許多人犯了明顯而且嚴重的錯誤、嚴重到是犯罪行為,但他們都沒有受到任何處分。許多人認為,這三個人到現在還沒有被無 罪釋放的原因在於司法系統不認錯。但也有意見表示,就算這三個人真的有犯案,當初承辦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一些人還是應該被起訴判刑。

蘇建和案的意義

蘇建和案顯示了法律的缺陷:在真相未知前,法律不能代表正義。在此前提下,蘇建和等三人應該被判無罪,這是依照人性本善的人文精神原則:寧願讓壞人得逞,也不能讓好人受難。

並無證據顯示蘇建和等為犯人,就不應該對他們治罪。而這正說明了法律的原罪問題:法律不代表正義,也就是其缺陷所在,因為真相才 具有正義的意義,在真相大白前,法律不可能替天行道。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讓小人在這個世界上不能囂張,文明的世界是講理的,不能讓不講理的小人得逞,但法律卻也產生了必要之惡,延伸的就是冤獄問題或是小 人鑽法律漏洞問題,蘇建和案就是最好的證明:若蘇等沒犯案而判有罪是冤枉;若蘇等犯案而無罪是天理不彰,但吾人永遠不能得知蘇建和等是否犯案,因此必須依 照無罪原則進行判決。可見蘇建和案又將法律的本質問題推廣到更大的層面:到底"無罪原則"是正義的還是"有罪原則"是正義的?以上已經間接說明必須以無罪 原則進行判決,但無罪原則是一個折衷的妥協,她是真相不知的情況下無可奈何的決定,這是依照人性本善的人文精神:也就是真相未知前必須以人性本善為原則進行判決。

 

 相關條目


盧正案

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婦人詹春子遭綁架撕票案,死者屍體被棄置於龍崎鄉的偏僻小徑,頭臉覆繞膠帶,頸部有明顯勒痕,法醫鑑定係窒息而死。然而現場發現之指紋、毛髮證據,均不足以找出涉案對象。案情膠著一個月後,曾任保安警察、且與死者夫婦熟識的盧正,因座車曾於命案前一日,出現於死者公司前,經警方以協助辦案名義進行約談。原先盧正否認涉案,不過在台南市第五分局留置36小時後,盧正簽下了認罪的自白

本案隨後移送至地檢署偵辦,惟在移送檢方訊問兩次後,盧正開始翻供,指控警方以疲勞轟炸、威脅利誘等方式逼他認罪。然而,檢察官法官並未採信其說法,其後一、二、三審相繼判決死刑定讞。但是因為本案欠缺盧正犯案的直接證據,唯一物證是在盧正車內發現,被鑑定為「可符合推定凶器」的鞋帶兩條,因此盧正家屬因而不斷尋求再審非常上訴機會[11]。然而最高法院就其所提出的再審和兩次非常上訴均快速遭到駁回。

2000年8月,司法改革基金會就偵審過程發生的各項瑕疵,聲請監察院調查執法人員有無違失。關於本案,司法改革基金會列出了下列的疑點:

  1. 本案台南市第五分局將盧正留置長達36小時,已經違反憲法第8條之規定,構成違法羈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違法羈押獲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但各審法官卻忽略不談。
  2. 從盧正自白之錄影帶及錄音帶內容顯示,全程由靈媒擬就之紙條教導盧正回答問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錄音內容顯示訊問全程出於脅迫、利誘、欺騙等不法;且未依法全程連續錄音、錄影。(違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100-1、100-2、245條之規定)
  3. 兇器認定之認定違反科學辦案及證據法則,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卻不採。(證人潘敏捷、蔡素霞均有利於盧正,但均為法院所不採)
  4. 有關勒贖電話,被害人之夫曾某稱係一「陌生男子」操「標準國語」,但盧正與曾某乃十餘年同學、友人,時有往返,彼此熟稔,豈可能認不出盧正之聲音。足見兇嫌另有其人。
  5. 再審聲請中,被告提出新證人為盧正之外甥女,證明1月18日晚9時30分,盧正曾幫其簽「家庭聯絡簿」,並共同觀賞電視節目,證明當時盧正不可能在約15分鐘車程外之公共電話向曾重憲打勒贖電話。

然而就在監察院法務部調卷展開調查之際,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卻突然於2000年9月7日批准盧正的死刑執行令,盧正因此被執行死刑,至死仍喊冤不已,而盧正的家屬至今對於本案的判決仍然無法信服。

本案於2001年時,由公視製作為「島國殺人紀事2」一片以作為記錄,並藉此審思並探討台灣的司法人權究竟仍有何需要改進之處。

《正義的陰影》~小警察的輓歌—盧正案下載檔案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pdf (614.45 KB , 下載:313次)


 

徐自強案

1995年9月1日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遭到綁架勒贖,並於其後遭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然後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1995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在陳、黃二人一審判決死刑後,1996年6月24日,徐自強接到檢方傳票,遂於律師陪同下主動到案說明。之後,徐自強一路被判處死刑(依據2002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刑法348條規定,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屬於唯一死刑之罪),本案最後經最高法院2000年4月27日判決定讞[4]

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法院據以判決徐自強涉案的關鍵,係基於共同被告陳憶隆黃春祺之自白。在無其他明顯可以證明徐自強確實涉及本案的其他證據補強的情況下,法院即將徐自強判處死刑。然而,共同被告陳憶隆及黃春棋之自白不僅與事實不符,且前後矛盾,令人難以採信。且黃春棋與陳憶隆分於2000年5月1日2000年5月16日在台北看守所向徐自強家屬坦承,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陳憶隆並當場書立自白書為證。故在此情況下,本案實有可議之處。檢察總長2001年起先後提起4次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另外,本案被告律師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的再審之訴,以及之後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抗告均全遭兩院駁回。

於是被告徐自強之律師遂於2003年10月1日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2004年7月23日做出釋字582號解釋,其中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最高法院31 年上字2423號以及46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判例在本號解釋中被認為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因此被宣告違憲,應不再 援用。故本案過往法官不斷援引此二號「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判例,直接將其餘兩位被告的自白視為有效證據而判處徐自強死刑之判決將因此失 其依據。檢察總長吳英昭遂依據本號解釋向最高法院提起第5次非常上訴。

在第5次非常上訴中,最高法院終於在2005年5月26日以94年度台非字124號判決[6]將本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暨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號判決均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不過,令許多人失望的是,本案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審理後,臺灣高等法院2009年的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90號判決中,仍然將徐自強判處死刑[7]。為徐自強義務辯護的律師林永頌,在宣判後於高院大門口痛罵司法已死,律師團批評,徐自強案的兩名共同被告,供詞反覆,在法庭上又不敢跟徐自強交互詰問,但法院卻憑著兩人先前的供詞,就認定徐自強涉案,完全顛覆證據法則,強調一定會再提出上訴

2010年3月31日最高法院作成99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判決,再次將台灣高等法院第六次更審判決撤銷並發回更審。

另外,監察院亦 曾介入調查此案,並於其後發佈調查報告,報告中指出,徐自強案中法院未盡調查之責、處理粗率。當黃春棋宣稱遭警方刑求時,曾申請驗傷,驗傷結果顯示黃春棋 的右手臂紅腫、左手部位有擦傷和刮傷、左大腿也出現紅腫、右腰部微腫等狀況。然而檢方卻未進一步調查瞭解,也並未傳訊警方人員,顯然輕忽被告人權。

本案創下目前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提起最多次非常上訴的記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此案一共提起了高達5次的非常上訴。(廣受社會關注的蘇建和案亦僅只有提起過3次非常上訴而已)另外,本案被告因此而被羈押了高達13年半之久,比蘇案的11年半還久,但本案受到社會關注的程度卻遠不及於蘇案。

邱和順


「陸正案22年,更十審宣判」採訪通知

宣判時間:2009年4月13日上午11點

宣判地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歡迎國際媒體採訪,現場備有英文翻譯人員)

發生在1987年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嫌犯邱和順等人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94年現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擔任監察委員時,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證據,為邱和順平反找出一線曙光。

被告邱和順至今已被羈押20年,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同時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引發二個法院間的 嚴重矛盾。本案更十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在辯護律師的堅持下,法院花費三年的時間勘驗本案偵訊光碟,確認被告遭刑求與虐待;並發現 許多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不可能參與犯罪。


4月13日上午11點本案即將宣判,合議庭會作出大逆轉的無罪判決?還是再判死刑?亦或會有其他意想不到的結果!


敬邀各位媒體朋友前來採訪報導,關心這個司法史上羈押最久的未決案件。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秘書 楊宗澧 0918517157 02-25231178


義務專案助理 柏坤儀 0953318729

 

案情簡介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十二人,宣佈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 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 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本案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20年),包含邱和順等四名被告,仍未終局判決確定。另外,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但八名已定讞的被告是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本案更十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 辯護律師申請法院花費三年的時間勘驗本案偵訊光碟,確認被告遭刑求與虐待,並有許多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不可能參與犯罪。並認定本案有下列重大疑 點:


1.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未被採認﹕

在陸正是傍晚六點多在新竹市被綁架, 但直到晚上七點四十分邱和順和友人才在苗栗市租車出遊。

2.  取款條上指紋與被告等人不符

取款條上一共發現七枚指紋,但都不是被起訴的十二名被告的指紋。

3.  證物與被告等人無關:

柯洪玉蘭陳屍處發現的男性內褲、殺豬刀、獸用針筒,與被告等人無關,能證明兇手另有其人。

4.  警方刑求與辦案方式有嚴重瑕疵:

而台北市警局之部分警員因刑求被告等人而遭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在偵查期間一直被羈押禁見,不斷遭到警方借提訊問,才會做出承認犯罪的自白。

台灣人權團體認為法院不願意排除邱和順等人全部的警訊筆錄,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 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且,在證據不足下,長達20年的審判與羈押違反了人民有受迅速審判權利,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台灣人 權團體呼籲國際社會關切邱和順的處境,期待台灣政府能儘快解決邱和順案懸而未決的情況。

[每個孩子 都是爸媽心頭的一塊肉]

每個孩子都是爸媽的天使  最愛最愛的寶貝

天天都想捧在手心 天天都想摟在懷裡

親親抱抱的 小小暖暖的身體

散發出濃濃奶香味

不論做了什麼 都會讓大人們發笑的小小寶貝

但是 不是每個寶貝都能平安健康的長成大樹

有的小苗很不幸的 在成長過程受到一些波折

夭折了

那是誰的過錯呢?

扼殺一個原本可能長大的生命

不論這些寶貝在哪

我們都會記得她/他們

永遠記得 這些漾著天真笑容的寶貝天使們

 前不久 半夜 看到一個節目

陸正爸爸已經變成一個白髮老人

眼淚縱橫的訴說這個

已經接近20個年頭卻尚未結案的台灣史上第一個綁架案

明明已經承認

明明共犯都能清楚訴說犯案過程 經過

但是由於某人的關係

所以 遲遲未結案

一個青年老爸 變成白髮老人

卻還不能看見兇手繩之以法的那天


[陸正案 答問] pdf檔案 請大家上去看哦!

 

http://www.ul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52814525241.pdf

 

陸正案,為臺灣早期一宗幼童綁架撕票案。

1987年12月21日新竹東門國小四年級學生陸正自補習班下課,在附近新建大樓前沙堆玩耍,疑似遭到邱和順和女友吳淑貞等人綁架,途中陸正抵抗咬了邱和順的手,行經青草湖下車,邱嫌持藍波刀殺害陸正,由鄭運振、余志祥載往崎頂海邊,丟入海中棄屍。

事後歹徒勒索贖金一佰萬元,陸正母親邱素蓮在歹徒指定地點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九十九點九公里處交款,但肉票仍未釋回,事隔九個多月,台北市刑警大隊宣告偵破。但兇嫌事後翻供,本案十審二十餘年,主犯邱和順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案仍可上訴。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陸正父親陸晉德曾表示對臺灣司法感到灰心。

1989年,成立陸正紀念基金會及陸正苗圃。

(重點是一點江湖道義都沒有 收了錢 竟然沒放人 還虐小孩 更加以殺害!!)

[NOWnews]陸正被綁撕案至今未了父陸晉德淚批王清峰干預司法

(2010/02/25 22:11)http://www.nownews.com/2010/02/25/91-2573536.htm

 
陸正的父親陸晉德放棄工作追凶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陸 正綁架案雖然已歷經更十審,當年涉嫌此案的主嫌邱和順,雖然都判死刑,但因為審判尚未被定讞,對陸正家屬來說,這是漫長的折磨,當父親的陸晉德在接受東森 新聞《關鍵時刻》談話節目專訪時,想起早夭的兒子,忍不住痛哭失聲,他並批評,時任監委的王清峰(現任法務部長),當時以「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為由,彈劾偵辦陸正案的員警與檢察官,埋下此案延宕未能了的伏筆,根本就是干預司法。

死刑存廢爭議再度被社會大眾討論,其中,陸正綁架 案也重新被提起。時間回到1987年12月21日,當時就讀新竹東門國小四年級的陸正自補習班下課,在附近新建大樓前沙堆玩耍,疑似遭到邱和順和女友吳淑 貞等人綁架,途中陸正抵抗咬了邱和順的手,邱嫌涉嫌持藍波刀殺害陸正,由鄭運振、余志祥載往崎頂海邊,丟入海中棄屍。

事後,歹徒仍勒索贖金100萬元,陸正母親邱素蓮在歹徒指定地點中山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處交款,但肉票仍未釋回。陸晉德曾為此辭掉工作,誓言要把歹徒繩之以法,並雇用宣傳車在桃竹苗一帶,播放勒贖電話錄音帶,希望能有民眾經由聲音,提供破案線索。

台 北市刑警大隊在案發後9個月宣告破案。但邱嫌事後翻供,案子20多年來,已歷經更十審,主犯邱和順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此案仍可上訴,並在去 年9月22日進入更十一審;去年更十一審開庭當天,邱和順等人的律師再度推翻先前證詞。陸晉德對被告一再翻供表示抗議,「若這樣拖下去,即使更二十審也審 不完」。由於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兇手遲未能「正法」,陸晉德也曾表示對台灣司法感到灰心。

另外,民國8民國83年9月29日,時任 監委的王清峰就以「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為由,針對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提出彈劾案並獲得通過;被彈劾人分別是時任台北市警察局 偵一隊小隊長吳金松、隊長林欽隆、大隊長謝銀黨、隊員張景明、謝宜璋、張台雄、黃更生、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長蔡俊章、刑事組組長黃慶順和警員邱彬盛;檢 察官則是許良虔、羅明文等提出彈劾案,並通過。

隔年5月6日,台北地檢署將張台雄、張景明、謝宜璋及黃更生4人,依瀆職罪嫌提起公 訴……。86年3月8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召開記者會,為邱和順等人尋求平反機會,認為被告的自白是因警方刑求,與事實出入甚多,法院應該重新考量,還給被 告清白……。陸晉德憶起此事,仍對王清峰相當不諒解,他痛批她干預司法,加上推動廢除死刑,將讓受害者和家屬無法尋回公道。

儘管陸正失 蹤後沒多久,陸晉德的妻子就再度懷孕,並在1988年底生下陸定,但陸晉德心中卻始終忘不了陸正幼小的身影;每到陸正的忌日,陸晉德就會帶著陸定到陸正被 棄屍的海邊追悼。而他書房裡一整櫃的相本,都紀錄了陸正的存在;雖然每一張的照片,都只是剎那的留影,卻是陸家一家人永恆的記憶。對陸晉德來說,他最盼望 的事就是殺害兒子的兇手,能真正得到司法的制裁,因為每一次開庭,都是一次錐心之痛

被綁周年隔天出生 陸正弟弟要上大學了
 
2007/07/22
【聯合報╱記者黃瑞典、王慧瑛/新竹縣報導】


左:十八歲陸定(中)將成大學新鮮人。記者王慧瑛/攝影
右:陸晉德每到陸正的忌日,就帶著陸定到陸正被棄屍的海邊追念,後來改成每年陸正的生日時。記者彭芸芳/翻攝

「我無法完全取代哥哥陸正,但我可以代替他盡孝!」國立竹東高中學生陸定外型斯文,是國語、英語演講比賽常勝軍,已推薦上元智化工系,是父母的驕傲。

難取代哥哥 可代他盡孝

陸定的哥哥陸正,十九年前被綁架撕票;由於是台灣第一起學童遭綁票勒贖案,震驚全國。陸正被綁周年的隔天,陸定來到人世。而年僅十歲就被撕票的陸正,屍體一直未尋獲。

陸正父母陸晉德、邱素蓮夫婦當年鍥而不捨追兇、堅強面對喪子之痛的表現,讓許多人感動。但他們並未從此過著草木皆兵的日子,對二個女兒和么子陸定的教育態度不變,放手讓他們學習獨立自主,絕不溺愛。

搭公車上學 從小就獨立

陸定小學起就獨自搭公車上學,父母支持他多參加戶外活動,鼓勵他到國外自助旅行。反倒是親友鄰居訝異怎麼不擔心;「不該剝奪孩子學習的機會啊!」陸晉德說:「我決意不被綁架案影響,否則就是被罪犯打敗。」

被視為「陸正替身」的陸定個性活潑,語文能力佳;也具有領袖特質,在二○○六年世界領袖高峰會上,說話條理分明,表現亮眼。高中導師莊昭華說,陸定雖然生長在富裕家庭,但沒有驕氣,總是笑臉迎人,人緣很好。

老爸是偶像 常交換好書

陸定和父親陸晉德都愛閱讀,父子常交換好書,有聊不完的話題。不過這對相差四十六歲的父子,常在開車的時候口角,陸定說:「老爸開車習慣提早打方向燈,我覺得沒必要嘛!」陸晉德反駁說:「這樣比較安全!」父子倆各自堅持,停頓三秒後,又相視而笑。

不過吵歸吵,陸定還是把老爸當偶像,他說:「老爸的想法很有獨創性,給我很多寶貴的意見。」

努力接家業 讓父母放心

經營化學工廠的陸晉德,事業有成,他要求陸定「從基層員工做起」,前陣子陸定到自家公司的化驗室打工,時薪九十五元。未來學成後是否接手家業,陸定露出自信的笑容說:「我會努力,希望不會讓父母失望。」

陸晉德鼓勵兒子參與戶外活動,即將成為大學新鮮人的陸定,日前即曾偕高中同學赴日本自助旅行,今天又將和父母啟程前往土耳其,把握離家求學前的日子多陪伴父母。

【2007/07/22 聯合報】

來源: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網址:http://pnn.pts.org.tw/main/?p=14113
時間:2010.11.06
作者: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現為台權會執行
       委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平野龍一(司法官考試口試委員):「假設在絕對需要律師協助的辯護案件裡,找遍全日本,卻找不到一個律師。這時候,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熊本典道(考生):「這時候,法院唯一能作的,就是無罪判決」
── 1960年日本司法考試口試會場

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十九年。三個被告的人生,整整有一半被強制耗費在中華民國的司法黑洞裡。這個冤案拖得越久,越讓國民看穿我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的千瘡 百孔,也越清楚司法改革的癥結所在。這三個人哪,竟彷彿是被硬生生釘上十字架的耶穌,檢警與部分媒體是必欲致之於死的法利賽人。而法官們,則是那位對於殖民地賤民生死毫不在意的羅馬總督比拉多。

可是,純就我個人與台灣法官的接觸經驗,我還真沒見過最近如過街老鼠般的所謂「恐龍法官」。自從2004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後,我就受邀擔任扶 助審查的覆議委員。這個制度是為了防止在初審之際,審查委員過份陷入法律技術本位,把一些形式要件不符的、或困難而沒有勝算的、或特殊的(例如原住民、或 轉型正義)案子隨便就以「顯無理由」打回票,結果剝奪了國民的受扶助權。一場覆議有三個委員,通常是律師、學者和法官的組合。想像中,最技術取向的是法 官,最理想主義的是學者(至於律師嘛,套句高涌誠律師的名言:「對律師來說,沒什麼案子是不能打的」)。但是這六年來,我看到許許多多真正積極而熱心的為 申請扶助人想盡各種扶助理由的覆議委員,都是法官,而且絕對不只是民事庭的法官。

恐龍法官 制度造就

這個經驗,似乎和社會上對於刑庭法官的認知有很大落差。法官被形容為「恐龍」,顯示社會對於法官的不信任,比較不是來自於戒嚴時期的貪瀆問題,而是 來自於法官「世事不洞明,人情不練達」的封閉性格。法界流傳許多法官不通世務的笑話,但是老實說,這本來就是大陸法系的原始設計,而且台灣法官的自我封閉 性,比起日本法官一百年來的集體自我監控,實在算不了什麼。何況隨著世代交替,類似「島國殺人事件1」片中那幾個「國考第一名、五張證書=不會錯判」的正 牌恐龍老法官,現在的法官實在正常得太多了。

真正的問題,應該是這樣子的:為什麼一個法官離開法院是個正常人,進入法院卻變成恐龍?

很明顯的,個人因素並不是關鍵。更可能的關鍵,恐怕是在於制度把正常人裹脅、逼迫成恐龍。這很像納粹的法官們,回到家是忠實的丈夫與慈祥的父親,上 教堂是虔誠而謙卑的信徒,出入社區是受人尊敬的紳士與專業人員,可是一進到法庭,就成了追殺尤太人的希特勒的瘋狂粉絲。從這個角度回過來看蘇案,也許更能 幫助我們了解:(在台灣的)比拉多其實根本不想當比拉多,可是他那些遠在「羅馬」遙控的主子們的法律思維,倒真是一批貨真價實的司法恐龍。

當然,這個理由並不能正當化台灣的法官們繼續拿蘇建和們的人命與人生開玩笑的罪愆。不過我並不打算仔細討論台灣法官們所處的職場環境與文化──關於 這些,已經有許多比我更適合的專家論證過了。我想做的,是跟台灣的法官──特別是11月12日將對蘇案作出宣判的法官們,說一個故事,說冤案如何折磨一個 人性尚存的法官的故事。

日本世紀冤案:袴田巖案

戰後,日本司法史上最「著名」的冤案就是袴田巖案。1966年6月29日,日本靜岡縣舊清水市發生一件殺人縱火的兇殘案件。被害人橋本藤雄一家四口 全數遇害,遺體上身中多刀,而且都被汽油浸濕。49天之後,被害人所經營的味噌工廠的工人袴田巖被捕,罪名是強盜殺人、竊盜、縱火,而警方唯一的證據,只 是從袴田宿舍搜出來的一件沾血睡衣。

根據警方破案記者會的說法,這件睡衣經過鑑定,檢驗出與被害人父子相同的血型(A型與AB型,袴田則是B型),而且還發現了縱火用的混合汽油成分云云。第二天各大報便紛紛刊出這個新聞,並宣稱是一次「科學辦案的勝利」。

進入訴訟之後,「科學辦案的勝利」逐漸被証明是個大烏龍。檢警偵訊筆錄中的自白供詞,從審判的第一天被告就大翻供,聲稱是長時間疲勞偵訊與刑求之下 的結果。而且疲勞偵訊與刑求都被證明真有其事(靜岡縣是有名的「冤案王國」,袴田案之前就至少發生過四次警方羅織的冤案。承辦案件的都是同一批警察,領導 這個班底的警官綽號「刑求王」)。

其次所謂的血液鑑定,因為太過微量,再度鑑定時根本無法證明血型。找不到行兇的動機。互相矛盾的自白。不可思議的凶器(一把13公分長的小鈍刀,卻 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超過14公分深的傷口,以及50處的傷痕),並且在被害四人都清醒的狀態下,打倒孔武有力柔道二段的男主人,追殺四散逃走呼救的女主人 和一雙兒女,而距離只有三十公分的兩邊鄰居竟然都沒聽到任何動靜。家裡374萬元的現金只拿走8萬元……..。而警方唯一的說法,就是被告年輕的時候打過 兩年的職業拳擊(打拳擊的都是不良少年?)。

越來越多的疑惑,讓檢警都掛不住面子,於是在審判9個多月之後,突然「新證據出土」,工人在工廠裡一個味曾大木桶裡發現「五件血衣」,警方火速搜索 袴田的老家,在衣櫃抽屜裡發現「沾血碎布一片」,質地與橫切面均與血衣一致。於是檢察官變更起訴事實,宣稱這五件血衣才是行兇時所穿的衣服(科學辦案的勝 利睡衣哪裡去了?)最妙的是,後來在東京高院法庭上,進行著裝實驗,血衣之中的長褲尺寸太小,袴田只能穿到大腿根部為止。換句話說,「五件血衣」很有可能 根本就是警方栽的贓。

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 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袴田巖的命運,如今就掌握在合議庭三個法官的心證了。所以,接下來我要岔開,來談談第一審法官。

1966年12月2日午後第二次公判,靜岡地院101法庭袴田案合議庭的三個法官,分別是審判長石見勝四(59歲)、受命法官高井吉夫(39歲)以 及陪席法官熊本典道(29歲)。直到1968年9月11日一審判決出爐為止,合議庭的陣容都沒有改變。而三人之中最年輕的熊本典道,才是故事的主角(哇, 好長的開場白)。

熊本典道的『偏見』

熊本典道,九州大學法律系畢業,大三就通過司法考試的筆試,大四通過口試(一萬名考生當中的第一名)。畢業之後經過兩年的司訓所訓練,1963年開 始擔任東京地院法官。一個老法官給他如下的建議:「不要多管閒事,淡淡地做你法官的工作,總有一天你一定可以當上最高法院的法官」。簡單一句話:典型的日 本司法菁英,真正的「兩榜出身」,前途大好。可是,合議庭中,最早認為袴田無罪的,就是他。而且他忍不住打算「管閒事」了。

雖說是多數決的合議庭,熊本畢竟只是敬陪末座的陪席法官,本來應該「淡淡地」挺從前輩們的意見即可。但是在審判過程中檢方的論告破綻百出,他實在難以接受。針對警方長時間疲勞轟炸式的偵訊,熊本和負責的員警有一段意味深長的對話:

「警官,我想請教你對緘默權制度的看法。為甚麼要告知嫌疑人他有緘默的權利呢?」
「因為法律規定要告知。」
「可是,你心裡當然期待嫌犯滔滔不絕的自白囉?」
「不。」
「緘默權會妨礙搜查嗎?」
「會的。」
「近二十年來,您都使用同樣一套偵訊的方式嗎?」
「是的。」
「那麼,(在這套偵訊方式之下)曾經有過不肯自白的嫌犯嗎?」
「沒有。」
「可是嫌犯的緘默權呢?」
「問話就該老實回答。真犯人更應該如此。」
「嗯,前提是,如果是真犯人的話。你覺得袴田是真兇嗎?」
「是的。」
「可是,如果把人關在同個地方枯坐,比方說一個小時好了,如果是你自己,受得了嗎?」
「的確很辛苦。可是實話還是應該實說。」

這時候,檢察官忍不住插口道:「異議!陪審法官有偏見!這是誘導訊問!」

熊本立刻回答:「不錯,我有偏見。不可以冤枉無辜就是我的偏見!」

1968年5月24日,辯方最終辯論結束,判決預定日是7月18日。不過熊本法官早就在6月中就寫好無罪判決書了。接下來,就是要說服兩位前輩法官 支持他的無罪判決。熊本最堅持的一點,是被告自白的取得,是警方透過強制、脅迫與長時間訊問的非法方時所取得,依據憲法第38條,不得成為證據。心證一開 始就傾向有罪的受命法官高井則說,沒做的事情犯人怎麼自白?你不要引經據典啦。熊本怒道:別說接受偵訊,就是要你連續20天,天天陪著我喝酒應酬你肯嗎? 袴田一天接受12、3個小時的偵訊,連續20天欸!你自己受得了嗎?高井雖然回答,是阿,那可受不了,卻仍然堅持定罪。最後熊本忍不住對前輩大吼:「你還 算是個法官嗎」。

乖乖,有人闖禍了。

不過,真正的關鍵還是在石見審判長。熊本原先以為,審判長從戰前就擔任法官,深知民主自由的可貴,應該會支持他的見解。但是這個樂觀的期待落空了。 審判長說自己「甚感為難」,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案子警方前後總共做了45次的偵訊筆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況且,「輿論都認為袴田有罪………判他無罪 豈非影響靜岡地院的威信」。

至此,熊本典道才算第一次領教了日本法院的生態與文化。可是不就之後,他才真正知道法院可以有多黑暗──主張有罪的兩位前輩法官,命令主張無罪的熊本負責撰寫有罪判決書!

熊本當然不肯接受這種命令,立刻打電話到最高法院刑事局詢問,有那條法律規定合議庭居少數見解的法官得撰寫判決書?對方卻回答道:你的心情我很了解,不過這是古早以前就有的慣例,請多擔當忍耐。

年輕的熊本法官屈服了。根據他的回憶,當時他全身發抖,又生氣又流著眼淚,終於拼湊了14萬字的矛盾百出的「作文」,而兩位長官還連聲說:「幹得好」。

『兩榜法官』的抵抗與道歉

熊本唯二的抵抗,就是堅決不肯在判決書上蓋章簽名,以及再三懇求審判長在宣讀判決之前,先把判決文中他所寫的,長篇大論的教訓靜岡縣警「辦案方式違 反正當法律程序,必須深切反省,爾後不得再犯」。熊本希望在二審的時候,高院法官能夠注意到:一審中曾有一位法官堅持無罪心證。宣判過程中,熊本始終低著 頭,不敢看被告袴田巖一眼。

然而,本案一審,畢竟還是以有罪判決落幕了。袴田被判處死刑。此後42年,義務律師團不斷上訴、發回更審、判處死刑、定讞、聲請再審、再審申請駁 回、即時抗告、抗告駁回、特別抗告、特別抗告駁回、第二次再審請求……..。袴田巖已然垂垂老矣,而且出現了嚴重的精神疾病症狀。

至於熊本,也對自己的法官生涯判出了死刑──7個月之後,他正式辭去了法官的工作,沒有任何同事或長官慰留他。一個未來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雄心壯志,就這麼隨風而逝。

事實上,在一審判決之後,熊本典道曾經親自前往東京居留所,希望向袴田巖道歉,並且希望他一定要上訴。但是,居留所拒絕了他的面會要求。此外,辭職 之後,他也曾寫信給律師團,表明他願意在二審時出庭作證,但也沒有得到回音。或許律師團覺得,一審時持無罪心證的前法官的證言,或許只會更刺激高院法官, 使其心證更惡劣。從此之後,袴田案聲援者們,逐漸遺忘了這位一審時站在他們那一邊的年輕法官。熊本決心重新出發,改行當律師。果然,這位曾經被視為司法官 界明日之星的傑出法律人,很快的便在律師界嶄露頭角,不到10年就成了年收上億的超級大律師,而且離婚再婚,從此華服美食,夜夜笙歌。和在獄中斯人獨憔悴 的袴田巖,形成強烈對比。從此再不相干………..

呃,故事如果就這麼結束,那麼故事的教訓可能會是:「年輕正義的法官,在孤身抵抗司法體系的黑暗勢力不幸落敗之後,澈悟自己的幼稚與社會的現實,於是轉大人成功,從此過著名利雙收的律師生涯,偶而還讓自己以前法院的老同事嫉妒那麼一下下。THE END」。

這當然也是一種結局,而且也沒什麼見不得人的。可是熊本典道發現,一個無力阻止司法陷害無辜的法官,縱使選擇辭職與遺忘,也並不能解消罪惡感。而且 當他事業越成功,罪惡感就越發嚴重。為了遺忘,他開始酗酒、縱慾、瘋狂投入工作。但他越酗酒、越縱慾、越瘋狂投入工作,獄中袴田巖的絕望身影,就愈加清晰 的浮現眼前。精神與肉體的強烈折磨,讓他開始對妻兒暴力相向,開始無法專心工作,甚至,熊本開始出現巴金森症的症狀。

1990年,熊本離婚,結束東京的律師事務所,隻身流浪到日本九州最南端的鹿兒島。最初還在友人的律師事務所掛個名,5年之後,索性連律師執照都放 棄了。接下來的10年,他就像個活死人,在日本各地流浪。東尋坊、阿蘇山、不知火海……,所到之處,都是日本最負盛名的「自殺聖地」。有天晚上,甚至突然 回到靜岡地方法院,望著法院大樓,阿,這裡就是我好早好早以前做出一個爛透了的判決的地方,如果當時可以不必審這個案子,我的人生……..。熊本想尋死, 卻又下不定決心。他回到母校九州大學,想在死前好好看一看母校的正門──學生時代忙著準備考國考,幾乎天天蹺課,連大門什麼樣子都不記得了。接著,在學校 附近的一座橋上,熊本典道把護照、銀行存摺等等可以證明身分的東西全部扔下河去。他要徹底的讓「熊本典道」從這個世界上消失。曾經在司法考試奪得全國第一 名,意氣風發的少年法官,如今已經淪落到跟街友沒什麼兩樣的地步了。

在熊本典道人生最絕望的時候,出現了戲劇性的轉變。福岡市一位婦人收留了他,接著由憐生愛,願意與他廝守下半生。

嗯,我很不擅長敘述愛情故事。據說熊本的一生最近已經拍成電影,這個部分的細節就交給電影吧。重要的是,婦人的長子不知道這位可能成為繼父的流浪漢究竟是何方神聖,因此嘗試著在網路上搜尋「熊本典道」,畫面出現的居然是袴田巖案的判決書。這才知道原來此人來頭這麼大!

袴田巖與蘇案的『司法人生』?

透過長男的說服與聯絡安排,熊本終於和袴田巖的律師團接上線。於是,在2007年11月6日,這位袴田案的初審法官,成為首位打破日本法院法第75 條「(對合議庭的)評議內容的守密義務」規定的日本法官,在東京與律師團代表共同召開記者會,把他深藏40年的秘密一舉公諸於世,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同意本 案再審。這是2007年日本最轟動的司法新聞,而熊本典道也重回律師工作,決心「一定要活到袴田巖被釋放的那一天」。

沉冤40年的袴田案,成為全世界矚目的焦點,國際特赦組織發表聲明要求日本釋放袴田。2010年,日本57位參眾兩議院的議員結成超黨派的團體「袴田巖死刑囚救援聯盟」,要求法務省不可對因為拘禁過久導致幾近心神喪失狀態袴田執行死刑,並強烈要求再審。

袴田巖冤案得否平反,目前仍持續樂觀發展中。但是我覺得,至少熊本典道的故事已經結束了。這是一個法官良心的朝聖之旅的故事。多麼悽苦的旅程,不是 嗎。可是他本來可以不必走上這條懺悔的苦行路的,如果當初第一審的法官能秉持法律專業與憲法人權精神判決,如果二審、三審出現一個不受恐龍司法文化宰制的 正常人審判長,如果嗜血的媒體能夠稍微節制,甚至只要最初的檢警辦案謹遵正當法律程序……….。

讓我們再回到台灣,回到蘇案。聰明的讀者應該可以發現,在這兩個案子中,有多少荒謬的司法場景多麼的相似。我絕對不希望台灣的可敬法官們,必須背負 熊本典道的十字架才能求得良心的平靜。正確判決蘇案,卸下所有人的枷鎖其實有一個再簡單不過的方法。這個方法是我從熊本典道的一段回憶得來的靈感。他曾回 憶道,在第一審判決當天,旁聽席上坐著10個正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的學生──他們都是未來的法官,而這10個學生意見都和他們的熊本學長一致,認為被告是 無辜的。當他們聽到審判長的有罪判決,以及見到熊本的悲憤表情,都深受震撼。這是由其中一個學生提議,大家打賭這個優秀學長接下來會出什麼招。兩個選項: 熊本會不會在判決書上簽字?熊本會不會辭職?結果5五個人賭熊本會拒絕簽字而且辭職,另外五個則賭熊本將暫且隱忍簽字,但在判決書中做手腳。從結果而 言,10個人都算猜中了。因此熊本典道感嘆:「當時如果然這些學生當合議庭的法官,這個案件早就結束了」。

千萬不要誤會我是在建議讓司訓所的學生審蘇案。我的意思是,我建議承審的法官大人們在做判決之前,能夠回憶起在司訓所受訓時代的自己,甚至回到大學念法律系時代的自己。

沒有任何法官天生就是恐龍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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