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一直以來我都有省錢的資格

可以我都不想去處理 我的心態是甚麼呢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重大傷病卡

我或許是怕得到這些省錢優惠

我就真的萬劫不復了

所以種是默默的付錢給醫院

當個好公民而不是社會寄生蟲

儘管之前還是學生窮得快脫褲子了也沒有和醫生提

這些事情

你覺得呢

該去申請一張重大傷病卡嗎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九○○一二八五一號令訂定發佈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一○○七九○五三號令訂定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確定為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

      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自開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不予受理。但前款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資料。

前項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特約醫院、診所為服務就醫之保險對象,得彙總前項所列文件代辦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如為爭取時效,得先行造冊以傳真或專人送達方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於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第一項所列文件。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第三條    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以保險人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為之,並通知申請人或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

前項期間如需補充相關文件者,自資料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第四條    申請人對重大傷病證明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復,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前項核定日期之計算,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文件者,自文件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第五條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

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得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

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得檢具遺失補領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補發。

第六條                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

圍如下: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

傷病證明,其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前開住院免部分負擔日期之計算,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至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

第七條                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如因分娩引起之合併症

或生產後當次住院併行其他治療所必須之相關診療費用,亦免除其自行負擔費用。

第八條                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所訂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者,免自行負擔費用,

醫師並得視其病情需要,由同一診治醫師併行其他一般診療者,亦免除其自行負擔費用。

第九條 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醫療院所門診、住院或接受居家照護服務

者,免自行負擔費用。

第十條   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保險對象,如因緊急就醫或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就醫時仍自行負擔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費用者,得檢具下列書據,向其所在地之保險人申請核退費用:

一、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前項情形如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尚未向保險人申報費用

者,保險對象得向其辦理退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某保險對象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訴:醫師告知其須由同一醫師看憂鬱症6個月以上,始能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其因一直更換醫師看診,直到96年4月始領到重大傷病卡,當時即辦理其於93年2月至95年7月期間共22次門診就醫的部分負擔費用核退,惟其向健保局○○分 局申請時,該分局以依申請人所附相關資料審查,認為申請人雖持有憂鬱症重大傷病証明,惟其申請核退費用之門診就醫期間係在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之前,其門診 診療雖符合重大傷病證明所載病名「重鬱症」的相關治療,但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相關規定不符,因此不予核退費用。試問其未拿到重大傷 病卡,又要如何核退?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所定第六項「慢性精神病」規定,需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ICD-9-CM碼:290)
(二)亞急性譫妄(ICD-9-CM碼:293.1)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ICD-9-CM碼:294)
(四)精神分裂症(ICD-9-CM碼:295)
(五)情感性精神病(ICD-9-CM碼:296)
(六)妄想狀態(ICD-9-CM碼:297)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ICD-9-CM碼:299)


然而哪些精神疾病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的範圍?健保局和精神醫學會並未建立鑑定的共識,以致精神專科醫師的認定標準時有爭議,尤其以憂鬱症的爭議最多。其主要原因是「重鬱症」乃DSM-
診斷系統使用的「MAJOR DEPRESSION」之翻譯,其概念和原始ICD-9「憂鬱症」的概念不全相同,即使ICD-10和DSM-的診斷準則亦未一致。因此全民健保重大傷病中情感性精神病(ICD-9-CM碼:296)中重鬱症的判準情形分析說明如下:
 
首先,依據ICD-9-CM 2001年版(國際疾病分類代碼第9版2001年版,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簡稱ICD,是以各國所共同認定之分類標準,將各科疾病及處置予以系統化分類的工具,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疾病分類更為醫療院所申報費用之依據。),前揭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所定第六類「慢性精神病」共有七種,其中第五種ICD-9-CM碼:296為情感性精神病,可再細分為「雙極性變化,296.0為躁症,單次發作、296.1為躁症,復發」、「296.2為重鬱症,單次發作」、「296.3為重鬱症,復發」、「296.4為雙極性情感疾病,躁症」、「296.5為雙極性情感疾病,鬱症發作」、「296.6為雙極性情感疾病,混合型」、「296.7為雙極性情感疾病,未明示」、「296.8為躁鬱精神病,其他和未明示」、「296.9為其他和未明示的情感性精神病」等。

所謂「慢性精神病」,即罹病後臨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未痊癒,病情影響工作或學業、社交人際關係發生損害,並出現妄想、幻覺、怪異言語、不合理行為…等精神徵候的精神疾病。

於 臨床實務上,一般咸認同所謂「六個月以上」之治療期,患者宜於同一醫師之診治下做相關判斷為佳,主要的原因在於精神疾病之診斷與治療,目前雖有各種基因及 神經影像學之研究以為佐證,但仍難實際使用於臨床實務上,因此必需仰賴精神科專科醫師於疾病現象學之專業判斷。其所需參考之臨床指標,從個案的詳細病史、 個人史、成長史以至於家庭社會背景、職業功能等,所需之資訊相當繁複,因此患者若動輒改變主治醫師,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達到與患者建立足夠

之治療關係,並進而徹底瞭解病患,以做成合理之臨床診斷及評估治療成效等相關臨床要求。再者精神疾病之治療成效極仰賴患者具有良好的治療遵囑度(adherence),若患者不斷地改變其主治醫師,亦難以令人信服該患者會具有良好的遵囑度且其所接受的治療策略具有足夠的前後一致性。

情感性精神病中之「重鬱症」都是重大傷病嗎?

其實不然,並非重鬱症均為重大傷病,因為某些重鬱症並未呈現精神病的表徵,或仍未慢性化 (如時間未達六個月,病情未影響功能)。

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曾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各項疾病檢附資料項目參考表,規定屬於ICD-9-CM 296,包括296.2、296.3重鬱症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時需檢附六個月於精神科就醫的病歷摘要資料(含診斷、鑑別診斷及治療)或病歷紀錄送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作專業審查,同意後始核發重大傷病証明。

因 此符合重大傷病程度之重鬱症,依相關規定應至少具有「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工作、社交功能」、「併有精神病症狀」等條件。而以上條件之判定,除前述認 為應在同一主治醫師為至少六個月之治療下做相關認定為佳之外,其精神病症狀之存在,包括是否有幻覺、妄想、怪異言語、不合理行為及其他相關精神病症狀,亦 需要精神科專科醫師之確診並詳載於病歷上,而工作、社交功能更可能需要其他醫療團隊之成員,如臨床心理師、社工師、職能治療師等之協助評估,才能做準確之 診斷及治療成效判斷,之後方能給予重大傷病的認定。

# 什麼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醫師開給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這種處方箋可以連續分次調劑,有效期間為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如果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可以分次領藥,且每次給藥在28天以上的,可以免自付藥品部分負擔。

 # 什麼時候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醫師如果認為您的病情穩定時,可以在三個月內使用同一種處方用藥時,就可以開給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於您適合用一般處方箋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必須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如果您的病情與用藥尚未穩定,仍請遵照醫師之建議回診,您可以和醫師共同討論找出對您最有利的處理方式,以確保您的健康與權益。

 # 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什麼好處?

* 拿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取藥時,可以在健保特約藥局或原就診的診所或醫院拿藥,免部分負擔又不必蓋健保卡,可省下時間與金錢。

 # 那裡可以拿到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所有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及各地區的健保局門診中心,都可以拿到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如果服藥期間感覺不適該怎麼辦?

* 應該像平常生病一樣回到原來的醫療院所就診,並且帶著原來的處方箋與醫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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