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與「管制藥品」是一體之兩面,非醫療使用目的而濫用藥物即為「毒品」,而由醫師診斷開列處方供合法醫療使用則為管制藥品,為區隔非法毒品與合法之管制藥品,茲說明如下:
定義
「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
二者之區分:
(一)合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合法藥品為管制藥品,否則即為毒品。
(二)毒品與管制藥品之級別、品項,除第四級管制藥品Mifepristone(俗稱RU486)、Clobenzorex未列入毒品外,PMMA為第二級管制藥品,毒品僅列入第三級毒品管理,其餘級別、品項皆相同。
法理
我國對毒品之管制,係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規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
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主政機關為法務部(檢察司),「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主政機關為行政院衛
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兩者為相配套之法律,故合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合法藥品為管制藥品,否則即為毒品。
機構、業者或使用管制藥品人員須依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取得相關證照後,始得合法從事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使用等業務,否則將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
管理毒品管制之主政機關為法務部(檢察司),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稱為毒品審議委員會,93.1.9成立),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管制藥品的主政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制藥品之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87.11.1 成立)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分級原則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其分級原則說明如下:
第一級:禁止醫療使用,高成癮性之麻醉藥品,惟cocaine、opium、morphine除外。
第二級:禁止醫療使用之影響精神藥品,或成癮性較第一級為低之麻醉藥品,惟大麻除外。
第三級:醫療上使用,且成癮性較第二級為低之麻醉藥品,或醫療上使用,國內有濫用之虞之影響精神藥品。
第四級:濫用性較第三級為低之影響精神藥品,或有管制必要之前驅化學物質。
管制藥品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
管制藥品分級原則乃參採聯合國之分級精神,並依88年8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其分級原則如下:
第一級:
(一)成癮性較高,有高度濫用可能性之藥物或其他物質。
(二)國內未核准使用於醫療用途之藥品、物質(如海洛因),或雖核准使用於醫療用途而國內有造成濫用之虞者(如嗎啡、鴉片)。
第二級:
(一) 有高度濫用可能性之藥物或其他物質(如MDMA、LSD、PCP、古柯等)。
(二) 國內未核准使用於醫療用途之藥品、物質(如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大麻等),或須嚴格監督控管方可使用於醫藥或科學上之藥物或其他物質(如codeine、fentanyl、pethidine、methadone等)。
(三)濫用可能造成嚴重心理或生理依賴。
第三級:
(一)藥物或其他物質,其濫用可能性較第一級及第二級為低者。
(二)國內核准使用於醫療用途之藥品、物質。
(三)濫用可能導致中度至輕度心理或生理依賴。(如ketamine、FM2、buprenorphine、nimetazepam、pentobarbital 等)
第四級:
(一)藥物或其他物質,其濫用可能性較第三級為低者。
(二)國內核准使用於醫療用途之藥品、物質或先驅化學品或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如pseudoephedrine、methylephedrine
等)。(三)濫用產生之心理或生理依賴性較第三級低者。(如alprazolam、oxazepam、phenobarbital、zolpidem、
tramadol等)
品項毒品與管制藥品之級別、品項,除第四級管制藥品Mifepristone、Clobenzorex未列入毒品外,PMMA為第二級管制藥品,目前僅列入第三級毒品管理,其餘級別、品項皆相同。
